当结果与意图不同时,尸检在确定死因方面的重要性

2024-09-17 06:45来源:本站编辑

亲爱的PAO,

我哥哥和我们的老邻居就音乐室的噪音吵得很凶。在那次事件中,我哥哥说了这样的话:“Matanda ka na pero hindi ka pa rin marunong makipagkapwa-tao。”此外,由于老邻居的无情和咄咄逼人的言语,我的哥哥生气了,他说:“Hahampasin kita d’yan eh”,威胁要打他,并警告要提起诉讼。后来,我们被告知邻居心脏病发作了。我哥哥从没想过会这样。然而,有人告诉我们,他可能要为杀人罪负责,因为所谓的死亡是合乎逻辑的死亡因为他威胁年迈的邻居。是真的吗,上士?

柏林

亲爱的柏林,

首先,请注意,定罪不能仅仅基于概率或可能性,不能允许最强烈的怀疑影响判决,因为宪法所体现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的证据不少于合理怀疑。

关于你所问的问题,要确定你的兄弟是否对你邻居的死亡负有责任,首先要确定你兄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对受害方所做的错事是否是犯罪的直接后果。(修订后的刑法第四条第一款)

与上述情况相一致,你的兄弟可能要对其他轻微的威胁负责,因为他出于愤怒而威胁你的老邻居造成伤害,而他随后的行为表明他并没有坚持他威胁的想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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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条。其他轻微的威胁。-对下列人员处以最低期限的逮捕或不超过200比索的罚款

“2。任何人在盛怒之下,以某种不构成犯罪的伤害口头威胁他人,并通过随后的行为表明他没有坚持其威胁所涉及的思想,但其犯罪情节不属于本法第282条的规定。X X X。”(有强调和下划线)

尽管如此,必须强调的是,实施其他轻微威胁,虽然不排除造成死亡的可能性,但同样不一定意味着与之有直接联系。重申一遍,法律要求对受侵害的人所做的错误行为是所犯罪行的直接后果。

根据上述情况,最高法院大法官Rodil Zalameda最近就Cafranca诉人民案(GR 244071, 2024年5月15日)发表的声明阐明了尸检对于确定重罪行为与由此导致的死亡之间的联系以及确定杀人/弑亲罪的重要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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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行适当的尸体解剖,或完全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先前已被用来反对控方的案件。

"在人民诉Matyaong案中,被告因其妻子的死亡被下级法院判定犯有弑父罪,他的妻子在前者用一块木头殴打后者两天后死亡。法院认为,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殴打是受害人死亡的近因。法院认为,没有进行能够确定确切死因的验尸和验尸,而且据报受害人在袭击之前和之后都患有其他疾病。

“与此同时,在人民诉帕拉隆案中,被告用手背袭击受害者两天后,受害者发烧死亡。由于未能确定死因,法院宣告被告的杀人罪无罪。法院驳回了检查医生将受害者遭受的击打与他的死亡联系起来的调查结果,认为没有对尸体进行适当的解剖,检查似乎不完整,结论部分是根据死者家属的陈述得出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强调解剖的重要性,即使在维持被告定罪的案件中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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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西亚诉人民案中,被告用瓶子拳打脚踢并殴打受害者,但受害者能够逃回家中,后来被发现昏迷并流口水。受害人在抵达医院时被宣布死亡,尸检证实他死于心肌梗塞。法院维持了被告杀人罪的定罪,并驳回了死者只受到轻微身体伤害的辩护。根据尸检报告和医生的证词,法院得出结论,受害人的心肌梗塞是被告意图犯下重罪的直接、自然和合乎逻辑的后果。”(有强调和下划线)

因此,上述案件说明了控方追究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死亡负有责任的负担,特别是当所犯的重罪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一人死亡时,例如在你的询问中,事实始于口头争吵,最终导致一方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因此,正如判例法所指示的那样,被告是否可以进一步被判定对所造成的死亡负责,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联的证据。高等法院认为,这类证据最好通过尸检来提供。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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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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